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帮工猝死谁担责 公平原则来判赔
林佩先

  今年7月6日,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的农民战某因家中人少,为了尽快将柴禾弄下山,便请村民于某帮忙。在帮助搬运柴禾的时候,于某突然倒地后猝死。
  于某的妻子柳某认为,于某是为战某家帮工累死的,遂将战某告上法庭,诉求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抢救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751元。
  法院判决战某赔偿柳某因于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合计71735元的20%,即14347元,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  有关人士认为,该案从当时情况看,双方都没有过错。依据我国《民法》的公平原则,于某是在为战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而死亡的,作为受益人的战某理应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;另外,由于于某的突然死亡,给其妻子柳某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,为了弥补这种精神痛苦,战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必要的。